当地时间5月13日,美国最高法院以5票对4票做出判决,裁定消费者可就苹果向在其应用商店(App Store)发售应用的开发者抽取30%佣金起诉苹果。

这是一起标志性事件,意味着一个时代的结束:未来的互联网商业模式,将从“野蛮生长”向“稳定发展”转变,从“跑马圈地”转向“精耕细作”,发展方向由“规模扩张”转变为“效率提升”。
这种变化需要更加严谨的规则与秩序,不能指望互联网企业的自律,必须由政府的有形之手主导,补足因前期飞速狂奔而落后的监管,通过更加完善的法律及执行体系,使得商业体系和整个社会运行更加公平。比如近年来欧盟已经走在了前面,出台《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裁决谷歌、苹果等公司滥用垄断地位。

监管总是滞后于创新。在“法不禁止即可为”的精神下,苹果目前收取30%佣金的做法并未触犯现有法律。
但随着互联网流量红利的终结,商业竞争已经从“做大蛋糕”的阶段进入了“分蛋糕”的阶段,必然伴随着越来越激烈的竞争。而这种竞争如果没有一套严谨有效的法律体系来约束的话,轻则损失生产效率,重则会出现各种乱象。比如在苹果目前收取30%佣金的体制下,不少开发者其实早就对其政策敢怒不敢言,少量拥有巨大号召力的强势开发者则直言苹果分成模式太过“暴利”,不会在其平台上开发应用程序。
此次最高法院的判决无疑是对苹果及类似平台的一次警示,虽然裁决只是确认消费者有权向苹果提起诉讼,并不是最终判定苹果“垄断”,但已经为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打开了一扇窗。

当然,相关法律的修改不能靠拍脑袋,而是要用精密的演绎逻辑仔细地推演法律的逻辑。所以我们有必要看一下本案的细节。该案起源于加利福尼亚州北区联邦法院遇到的一桩消费者对苹果的集体诉讼,被告苹果主张,只有App开发者才有权提起诉讼,对此法院予以了反驳。2017年8月,苹果公司请求联邦最高法院,再次主张原告没有诉讼地位。2018年6月,联邦最高法院决定同意审理此案。
案件的焦点是“消费者”究竟能不能对作为“平台”的苹果公司发起诉讼。苹果援引的是1977年,伊利诺伊砖业案(Illinois Brick Co. v. Illinois)的法庭意见,即只有产品的“直接购买者”可以依据联邦反垄断法寻求3倍损害赔偿。而苹果认为,苹果iOS的用户是从应用程序的开发人员那里购买应用程序,而应用程序的开发人员才是苹果App商店的直接顾客,即消费者的“直接交易对象”是第三方应用程序开发者,所以消费者无权对“非直接交易对象”的苹果发起诉讼。

但美国最高法院表示这种逻辑不适用于苹果公司。审理本案的9位最高法院大法官中有7位倾向认为消费者具有诉讼地位。最高法院认为,早在工业时代,消费者就不是直接面对商品的生产商,而是与商店发生交易。如果苹果的逻辑成立,那么商店也可以视为一个平台,商店也就不是消费者的“直接交易对象”,厂商才是,消费者也就不能对商店发起诉讼,那么商店就可以肆意实行价格垄断。
最高法院将消费者、商店与厂商之间的关系,类比到用户、苹果商店和程序开发者之间的关系上,由此将整套法律逻辑梳理清楚,判决消费者有权直接向苹果发起诉讼。其实这也符合人情事理,因为在此之前已经有至少30个州拒绝了“伊利诺伊规则”,这说明苹果的“强词夺理”确实不得人心。

从历史上来看,一种重大变革出现的早期,一定会出现各种颠覆原有社会结构的事件。比如15世纪英国的“羊吃人”运动,因为毛纺制呢业迅猛发展,羊毛价格迅猛上涨,结果在高额利润诱惑下,封建领主大规模圈地,把农民佃户残酷地从土地上赶走,很多人流离失所,大量失业人口进入城市。这些人口后来为城市工业发展提供了大量廉价劳动力,逐步演变成了城市工人阶级,改变了英国的社会形态。
新的社会形态必然呼唤新的法律体系和社会管理制度,因为只有如此才能使社会顺利运行。互联网行业爆发式增长的时代已经结束了,流量红利终结之后,各国必然要补上落后的监管环节。从商业史的角度看,规范化也是一种必然趋势,只有重新分析梳理法律制度,完善监管体制,商业模式与整个社会才能走得更稳更远。 |